(2017)川09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宇,男,1991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宁市船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川090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宇不服,以只向刘泽财在2016年4月6日贩卖毒品2克,判决认定的其他贩卖行为均不是事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韩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宇及其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宇犯贩卖毒品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继兵审判员 蒋立文审判员 席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