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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27号原告: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嵘,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江,男。原告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江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顺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长江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