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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冯金保与张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保,张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冯金保。被执行人:张艳林。申请执行人冯金保与被执行人张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金保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林支付申请执行人冯金保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5183.7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艳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张艳林至今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艳林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林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艳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在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林名下有房产记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冯金保,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金保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艳林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金保释明被执行人张艳林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冯金保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艳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张艳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3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冯金保发现被执行人张艳林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曹中文审判员  余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