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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能忠与海门市深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忠,海门市深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忠,男,1954年7月2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海门市深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飞鹫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杨深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能忠与被执行人海门市深泰防火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门民初字第0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