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毛春江、张彦敏、任志江、邹长娥、任春波、宫连凤、张贺、于杰、刘川、任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毛春江,张彦敏,任志江,邹长娥,任春波,宫连凤,张贺,于杰,刘川,任秋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30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王铁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仪,女。被告:毛春江,男。被告:张彦敏,女。被告:任志江,男。被告:邹长娥,女。被告:任春波,男。被告:宫连凤,女。被告:张贺,男。被告:于杰,女。被告:刘川,男。被告:任秋颖,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毛春江、张彦敏、任志江、邹长娥、任春波、宫连凤、张贺、于杰、刘川、任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0元,减半收取26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于跃忠审判员 唐昭晶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