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毛毛与童细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毛毛,童细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39号原告:江毛毛,男,1956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童细平,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黎川县。原告江毛毛与被告童细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原告江毛毛于2017年0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毛毛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毛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江毛毛负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