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62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占伟与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伟,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22民初4400号原告:张占伟,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汤玲,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伟诉被告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