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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建云洁与深圳市群英荟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云洁,深圳市群英荟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931号原告罗建云洁,女,布依族,1984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群英荟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书香门第上河坊广场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83371K。法定代表人田伟。上述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云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罗建云洁负担。审判长  黄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