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五原县隆兴昌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与杜喜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原县隆兴昌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杜喜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952号原告:五原县隆兴昌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樊文兵,系小组组长。被告:杜喜忠,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原县隆兴昌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杜喜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原县隆兴昌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原县隆兴昌镇光明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孔频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