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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终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州甲壳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4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上诉人温州甲壳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鼎市桐城双福装饰材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9民辖终4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9民辖终48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15行“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补正为“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