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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玉明与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明,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81行初20号原告张玉明,男,生于1964年4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民。被告江油市公安局,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宋进勇,局长。被告江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柳江,市长。委托代理人雷守璋,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诉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玉明于2017年7月17日“以本人已再次写了《申诉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江油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明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梁玉玲人民陪审员  杨 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