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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孙文虎、周明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孙文虎,周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798号原告:刘红兵,男,43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孙文虎,男,31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周明浩,男,1976年2月2日,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839981502F。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路***号新马国际大厦***室。负责人:程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诉被告孙文虎、周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红兵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刘红兵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