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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月与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月,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227号原告:文月,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保额回去桐城南路358号江南新里程花园2号楼1层东侧管理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96032H。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月诉被告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文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月撤回对被告合肥锦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月承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