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谭拥军与沈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拥军,沈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477号原告:谭拥军,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松妹,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媚,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志清,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谭拥军与被告沈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谭拥军承担。审 判 员  唐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