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华、徐立志与王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徐立志,王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徐立志,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健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华、徐立志与被执行人王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健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7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