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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华、徐立志与王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徐立志,王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徐华,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徐立志,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健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华、徐立志与被执行人王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健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7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