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潢川县双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市平达实业公司(原江西樟树四特酒销售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潢川县双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市平达实业公司(原江西樟树四特酒销售总公司),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潢川县双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双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富,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老城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潢川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平达实业公司(原江西樟树四特酒销售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号。信用代码:91360982672430345W。法定代表人:曾建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明,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号。信用代码:91360900775881405U。法定代表人:廖昶,系该酒厂董事长。上诉人潢川县双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智公司)、上诉人樟树市平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平达实业)因与被上诉人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特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双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双志、丁建富,上诉人平达实业的委托代理人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达实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7.13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双智公司申请缓交上诉费至二审结案前,不需再交纳。审判长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