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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茂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茂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财保36号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宝鸡茂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姚家沟镇。法定代表人:卢民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茂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林权予以查封。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宝鸡茂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凤翔县姚家沟镇太白庙村五组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证书编号凤(2010)第0****5号。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