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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阮兆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阮兆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3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注册号:440681000016836。负责人:贺春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林,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兆广,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阮兆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