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延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延寿支行与石万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延寿支行,石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延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延寿支行法定代表人齐春雨,行长。被执行人石万春,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延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5)延民一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石万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延寿支行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借款1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10元、公告费62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万春无存款、房地产、债权、车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的(2005)延民一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