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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兴建与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被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兴建,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兴建,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达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曾浪舟,局长。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万达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新俊,总经理。上诉人黄兴建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被告四川省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2)通川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兴建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兴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