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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晶晔诉王茂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晔,王茂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晶晔,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茂柱,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王晶晔与王茂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茂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晶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晶晔除账户工资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晶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茂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晶晔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齐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强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