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柴连生、李双艳与被执行人柴川府、任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连生,李双艳,柴川府,任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66-1号申请执行人:柴连生,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李双艳(系柴连生之妻),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柴川府,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任敏(系柴川府之妻),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柴连生、李双艳与被执行人柴川府、任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110-4号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柴川府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柴川府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柴川府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