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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起飞;李儒君;李儒强债权转让纠纷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42号梁起飞,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邱县××村,李儒君,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兰沃乡贾曲村***号。李儒强,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兰沃乡贾曲村。梁起飞申请执行李儒君、李儒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0民初2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起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0民初2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