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峰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峰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467号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华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黄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观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峰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