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志兵与罗梦盛龙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兵,罗梦盛,龙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24号原告:冯志兵,男,1970年0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罗梦盛,男,1966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龙素华,女,1981年0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兵诉被告罗梦盛、龙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兵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兵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志兵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