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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冯志兵与罗梦盛龙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兵,罗梦盛,龙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24号原告:冯志兵,男,1970年0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罗梦盛,男,1966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龙素华,女,1981年0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兵诉被告罗梦盛、龙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兵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兵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志兵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