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黎勇与韦荣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勇,韦荣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第1679号原告:黎勇,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韦荣东,男,1953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黎勇诉被告韦荣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黎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勇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99.00元,减半收取计199.50元,由原告黎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森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