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褚某与乔某、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乔某,王某2,王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881号原告:褚某,女,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乔某,女,1972年5月4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某2,女,199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乔某之女。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乔某,女,1972年5月4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诉与被告乔某、王某2、王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