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储德明与储昭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明,储昭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29号之一原告:储德明,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被告:储昭送,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仙河路220号。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储德明与储昭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储德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储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储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储德明负担。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余鑫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