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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449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449号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雁,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路9号1幢三层309室。法定代表人:范晓冉。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股天下资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敏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王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