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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65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调查取证;诉前协商、谈判;代为提起诉讼;出庭参加一审、二审诉讼;发表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庭外、庭内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