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65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调查取证;诉前协商、谈判;代为提起诉讼;出庭参加一审、二审诉讼;发表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庭外、庭内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