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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沛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沛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001号原告:张沛飞,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荣,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五号区北江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897575908D。负责人:梁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启欢,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沛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沛飞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沛飞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沛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472元,减半收取计3236元,由原告张沛飞负担。审判员  李兰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