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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第8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颜君良与陈春艳、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君良,陈春艳,陈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第8938号原告:颜君良,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梁健,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艳,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国良,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颜君良与被告陈春艳、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颜君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君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博健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