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潘维伍与罗琳、郎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琳,郎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维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琳,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沂清,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西路金龙商住楼2号楼后。法定代表人:罗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沂清,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维伍,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祥、孙妤,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琳、郎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维伍股权转让、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上诉人罗琳、万豪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琳、万豪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琳、万豪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24元,减半收取42312元,由罗琳、万豪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丽丽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