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骏与陈建亮、季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骏,陈建亮,季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294号原告:王骏,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陈建亮,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季旋,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王骏与被告陈建亮、季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骏于2017年6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王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王骏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