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全林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林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刑初49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林祥,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初识字,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林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清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林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西乡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子午镇响潭村三组村民全林祥藏有枪支,遂出警侦查,后在被告人全林祥家房后山坡上的竹林里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在其房屋左侧竹林里的香菇架下查获黑火药963.4克、黄火药43克、钢珠钢条227克(281颗)。被告人全林祥自称该火药枪系其本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组装而成,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遂藏匿在竹林里。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全林祥无视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全林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全林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西乡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子午镇响潭村三组村民全林祥藏有枪支,遂出警侦查,后在被告人全林祥家房后山坡上的竹林里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在其房屋左侧竹林里的香菇架下查获黑火药963.4克、黄火药43克、钢珠钢条227克(281颗)。被告人全林祥自称该火药枪系其本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组装而成,一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遂藏匿在竹林里。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西乡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及在查获枪支的现场对被告人全林祥进行讯问的事实。3.西乡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重笔录、西乡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月11日西乡县白龙派出所对被告人全林祥房屋及周边竹林检查,在其房屋后面约200米远的山坡上竹林检查出其藏匿的一支火药枪,在房子左边约300米远的山坡竹林里香菇架下检查出其藏匿的黑火药963.4克、黄火药43克、弹钢珠钢条227克(281颗),并将火药枪及弹药予以扣押的事实。4、被告人全林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2017年2月14日全林祥对公安机关在其家竹林查获的一支火药枪、弹药和现场进行指认、辨认的事实。5、证人全某证言证明,全林祥是其兄弟,2017年1月11日派出所对我家房屋和周边山林进行了检查,我看见他们从我家屋后面山上查到全林祥藏的火枪一支,又从我家房子左边竹林查出了全林祥藏的弹药,民警现场对枪支弹药进行了测量。这支火枪是全林祥保管使用。6、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前些年知道全林祥家有火枪,后一直在宣传,我认为他自己把枪交了。最近几年我没有看见全林祥打火枪。7、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事后听说邱长清说,民警在全林祥房屋外面的坡上查获了一支火枪及弹药。全林祥在八十年代组装了一支,主要用来打野猪保护庄稼。8、证人邱某证言证明,2017年1月11日早上八时许民警通知我到全林祥家,说接群众匿名举报全林祥非法持有枪支,要我作见证人。全林祥带着我们在其家房子后面约200米远的山坡上竹林检查出其藏匿的一支火药枪,在房子左边约300米远的山坡竹林里香菇架下检查出其藏匿的黑、黄火药、弹钢珠钢条,全林祥说这是他藏的。民警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测量了枪支长短、弹药重量。前些年见过他打枪,近几年没有见过。9、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痕)字[2017]009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明送检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10、被告人全林祥供述与辩解,2017年1月11日早上八九点的样子,民警到我家出示检查证,对我家房屋及周边山林山坡进行了检查,把我藏在房后两百米远竹林里一支火药枪检查出来了,又从房屋左边三百米远竹林里香菇架子下检查出我藏的黑、黄火药、钢珠、钢条。火药枪全长167厘米、枪管长139厘米,枪口外径16毫米、内径10毫米。枪支是八十年代初自己组装的,主要是守护庄稼、吓唬野猪。以上证据经审查,并经被告人当庭质证属实,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相互间能够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林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林祥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全林祥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全林祥的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全林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火药枪一支,黑火药963.4克、黄火药43克、钢珠钢条227克(281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剑明审 判 员 付永华人民陪审员 余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