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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96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民,男,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管员。被告:李林,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李林已将服务费交付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古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佳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