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兴中与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中,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766号申请执行人:卢兴中,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230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2477-6。法定代表人:沈琴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兴中与被执行人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查明该公司已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欧陆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