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超荣与珠海三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荣,珠海三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287号原告:林超荣,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三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广生一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古鹏,执行董事。原告林超荣诉被告珠海三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林超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超荣负担。审审 判 员 李雅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妙斯书 记 员 何洪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