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跃洲、宋立烽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跃洲,宋立烽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龚跃洲被执行人:宋立烽公民身份号码:×××12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37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立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宋立烽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D×××××;品牌:别克;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棕色)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D×××××;品牌:别克;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棕色)。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周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AUTO书记员 :张霰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