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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佐平与韩启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平,韩启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645号原告:李佐平,身份证号:×××,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湟中县土门关乡坝沟门村****号。被告:韩启昌,身份证号:×××,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总南村115附*号。原告李佐平诉被告韩启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佐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佐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佐平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学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