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四斌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四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人:核稿:拟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7)皖1622民初4252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原告:胡四斌,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段付洋,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望疃镇永安村李段庄32-2户,现住蒙城县农机一条街西段路北,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四斌诉被告段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52号原告:胡四斌,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富园社区花园巷57号6幢1户。身份证号341224198610190217。被告:段付洋,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望疃镇永安村李段庄32-2户,现住蒙城县农机一条街西段路北,身份证号码34122419700524801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四斌诉被告段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王肖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