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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建群与葛兴、李亚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群,葛兴,李亚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682号申请人刘建群,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葛兴,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李亚萍,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建群诉被申请人葛兴、李亚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葛兴、李亚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兴、李亚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审判员  谭学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超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