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7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占江与牟锡成、乐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江,牟锡成,乐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7687号原告:徐占江,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楠、高静芳,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锡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乐佩飞,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徐占江为与被告牟锡成、乐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牟锡成、乐佩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月13日,被告牟锡成、乐佩飞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向徐占江借5万元,借期20天,保证于2016年2月1日前归还借款;逾期未归还,按借款额的每天2‰支付违约金;被告牟锡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案外人乐佩飞在共同还款人处签字捺印。同日,被告牟锡成向原告出具收条1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徐占江5万元整,收款人:牟锡成。”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入5万元完成款项交付。2016年2月1日,被告牟锡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0.80万元;2016年2月23日,被告牟锡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0.80万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牟锡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3万元;2016年4月5日,被告牟锡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0.80万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牟锡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0.50万元。审理中原告和被告牟锡成均认可所有借款的利率为月利率15%;原告汇入被告牟锡成信用卡账户的款项,以及被告牟锡成刷入原告所控制的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祥食品店及宁波北仑甬惠联创商贸有限公司POS机的款项均不存在借贷关系。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原、被告双方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予以证明。经审查,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涉案借款5万元本息被告牟锡成是否付清。本院认为:1.当事人之间存在数宗同种债务时,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应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且当事人之间既未达成抵充协议,亦未为抵充指定时,应优先抵充先到期债务。2.本案中,自涉案借款发生后,被告牟锡成共向原告汇款0.80万元、0.80万元、3万元、0.80万元,共计5.40万元,对该部分款项,原告认为,均是支付利息,被告认为,其中3万元是归还本金,其他均是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均自认涉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应抵扣本金,被告牟锡成认为归还借款本金的部分,原告不予认可,且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查明是支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故本院认定该部分款项均是支付利息。3.对涉案借款5万元,经折算,截止2016年4月5日,扣除超过法定保护的利息,被告牟锡成多支付原告1098.56元(详见附表)。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借款5万元本息被告牟锡成已经全部付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就涉案借款,被告牟锡成已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并付清了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牟锡成、乐佩飞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乐佩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占江对被告牟锡成、乐佩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徐占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东阳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徐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丹颖附表:牟���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明细期间天数年利率还款额(元)当期利息(元)应付利息(元)实际付息(元)欠息(元)还本(元)本金余额(元)2016.1.1350000****.2.12036%800010001000100007000430002016.2.232236%800094694694607054359462016.3.172336%30000826.76826.76826.76029173.246772.762016.4.51936%8000128.68128.68128.6807871.32-1098.56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