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大江、梅爱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大江,梅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蔡大江,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梅爱国,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蔡大江与被执行人梅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大江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爱国支付工资1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梅爱国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