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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立友与阜阳市仁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郭朝顶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仁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阜南路222号锦城财富广场A座307室。法定代表人:张文彪,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路建安巷。法定代表人:张玉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立友,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一审被告:郭朝顶,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一审被告:张XX,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审被告:朱亚辉,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审被告: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二环路颍南电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袁振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阜阳市仁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立友、一审被告郭朝顶、张XX、朱亚辉、阜阳市振海机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2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阜阳市仁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依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大部分被告均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由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司法资源。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被告之一郭朝顶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