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庆与吴垚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吴垚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829号之二原告:王庆,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垚瑶,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原告王庆诉被告吴垚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以被告已归还大部分款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6元、财产保全费1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倩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建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