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永芳、王玉珍等与王永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芳,王玉珍,王玉清,王永江,王永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818号原告:王永芳,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玉珍,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玉清,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蔓,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江,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永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王永芳、王玉珍、王玉清与被告王永江、第三人:王永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永芳、王玉珍、王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永芳、王玉珍、王玉清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之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