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许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6日夜,被告人许某与刘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观音堂村39号刘某2家,盗窃刘某2狗圈内两条阿拉斯加母犬���其中一条有孕),后将该两条犬卖给被告人姜某。被告人姜某明知该两条犬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两条犬共计价值人民币8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于2016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7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5日刘某在被告人许某的劝说和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姜某处扣押了上述两条犬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另,被告人许某、姜某和刘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上述三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某供述,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宗某、刘某1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犬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劝说并陪同同案犯投案,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现再次实施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姜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许某提出其具有自首、立功,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两次盗窃已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思悔改,现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在量刑时对其相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二、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