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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庞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庞某某,黄某某,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857号原告:蒋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庞某某,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黄某某,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廖某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