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贵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平,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平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张贵平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沙子坝小商品市场路口,趁被害人陈某1不备,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抢走,陈某1随即追赶,过程中张贵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陈某1放弃追赶。案发后经估价鉴定,被抢项链价值311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贵平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贵平辩称其只是抢夺,没有持刀抢劫。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贵平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沙子坝小商品市场路口,趁被害人陈某1不备将其佩戴价值人民币3110元的黄金项链抢走,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持刀威胁被害人。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张贵平在安顺市西秀区北街合作路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贵平出生于1971年6月26日,符合抢劫罪的主体构成要件。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北街合作路一娱乐室将被告人张贵平抓获归案。3.人身检察笔录,证实2016年8月11日检查张贵平时从其左边裤兜内发现长约22公分的刀一把,该刀为黄色塑料材质,刀有刀鞘,刀鞘为白色。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贵平处扣押长约22公分、刀把黄色塑料材质、刀鞘为白色塑料外壳的刀一把和眼镜一副。5.发票,证实被害人被抢劫的黄金项链系2015年3月16日合法购买。(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在三岔路口听到一个女的喊“抢人了、抢人了”,看到一个穿灰西装的男子从我身旁跑过去,被抢的这个女的就一直追,当这个女的快追到这个抢劫的男子时这个男子拿出一把长约30公分左右的刀对这个女的说“你再追我杀死你”,这个女的就不敢追了,这名男子就跑了。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的早上我在去医院上班的路上,听到门口有人喊“抢人了、抢人了”,我立刻出门看,看到一个女的在追一个穿着灰色西装的男子,那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30公分的刀。后来我才听说那个男子抢了那个女的项链。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系张贵平的前妻,其指认公安机关播放视频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09时32分53-56秒”出现的穿灰色西装的男子就是张贵平。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证实任某和张贵平系同一村的人,其熟悉张贵平,其指认公安机关播放视频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09时32分53-56秒”出现的穿灰色西装的男子就是张贵平。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卢某系安顺市西秀区管元居委会支部委员,我认识张贵平的,其指认公安机关播放视频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星期五09时32分53-56秒”出现的穿灰色西装的男子就是张贵平。(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0日9时许,我从安顺市西秀区沙子坝的家中出门,行至一个卫生室旁的岔路时,一名男子走到我身边一把将我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夺后就往沙子坝菜场方向逃跑,我一边追一边喊“抢人了”,追至以前“奇缘网吧”旁的一条小路时,这名男子摸出一把刀来威胁我说“你再追我就把你杀了”,这名男子就跑了,我就报警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贵平在侦查、检查阶段拒不认罪,在庭审中供述因自己生活困难,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其在安顺市西秀区沙子坝看见被害人佩戴的一条金项链就从其侧面将项链抢了,后被被害人追来2、3分钟就没有追了。案发当天其没有带刀,佩戴一副眼镜,抢得的赃物以2000元变卖了。(五)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1.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某1、杨某2、任某、卢某辨认出被告人张贵平。2.被害人陈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1从辨认照片中辨认出4号男子(张贵平)就是2016年5月20日在安顺市西秀区管元村卫生室岔路口抢其金项链还拿刀威胁自己的人。(六)鉴定意见安顺市西秀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抢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0元。(七)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提供的名为管元村卫生室(2)视频显示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32分5秒-55秒被告人张贵平在安顺市西秀区沙子坝抢劫被害人陈某1金项链,名为管元村卫生室1视频显示2016年5月20日上午9时32分57秒-34分22秒被告人逃离过程中被被害人及2名男子追赶,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具逃跑、抗拒抓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合法财物,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进行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贵平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贵平辩称其只是抢夺,没有携带刀具的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实施抢夺行为,为抗拒抓捕手持刀具逃离现场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张贵平退赔被害人陈秀芬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来源:百度“”